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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月新没收个人财产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执16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月新,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广东省新兴县人,住新兴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判处没收被执行人陈月新个人财产5万元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月新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派员向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月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53执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陈月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