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87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该公司员工),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