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莹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莹,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延明,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上诉人魏莹因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莹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魏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