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王玺、岑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王玺,岑绮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04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89050668-6。被执行人王玺,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岑绮霞,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玺、岑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XXX号花园XX幢XXX房等4处房产已由本案轮候查封。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