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维菊与袁永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菊,袁永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245号原告:金维菊,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雄飞,重庆市万州区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袁永富,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菊,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培,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一般授权。原告金维菊与被告袁永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维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维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维菊负担。审判员 张德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念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