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扬辉、苏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扬辉,苏可忠,刘炜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扬辉,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可忠,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辉,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炜烽,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苏扬辉因与被上诉人苏可忠及原审被告刘炜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本院已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苏扬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上诉人苏扬辉负担。上诉人苏扬辉多预交的受理费82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黄宇乐审 判 员 寇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静书 记 员 彭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