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树森、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森,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魏树森,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检察院干部,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号西湖春天会所。法定代表人:吴盛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树森与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强儒审判员 : 赵 艳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