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柳娇与吴毅棉、吴佩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606民初970号吴毅棉、吴佩仪:本院受理原告梁柳娇与被告吴毅棉、吴佩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毅棉、吴佩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柳娇清偿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毅棉、吴佩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