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曾江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曾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洪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江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江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江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