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卢丽华、罗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卢丽华,罗建平,杨富炼,林朝君,卢胜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38号之二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罗龙路龙门新街29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1378-9。负责人:修兴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雄,男,汉族,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员工。被告:卢丽华,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罗建平,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富炼,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林朝君,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卢胜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诉被告杨富炼、林朝君、卢丽华、罗建平、卢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