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柳建与刘廷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刘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47号原告:柳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刘廷波,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柳建承担。审判长 龙 波审判员 陈记良审判员 邓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