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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英、樊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樊连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884号申请人:李玉英,女,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樊连明,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李玉英与被告樊连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玉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樊连明名下的鲁N×××××号车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宗怀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房屋坐落于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理合路北首金穗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连明名下的鲁N×××××号车辆。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