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美荣、张一博等与薛宁沭、周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美荣,张一博,张梦雯,薛宁沭,周军,李荣伟,张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荣,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博,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上���人(原审原告):张梦雯,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荣,个人自然信息同上,系张梦雯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宁沭,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伟,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鸿,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兵,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周美荣、张梦雯、张一博因与上诉人薛宁沭、周军,被上诉人李荣伟、张其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宁沭、周军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徐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的徐公交高一{2017}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铜公(交)撤案字[2017]75号撤销案件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增加了事故车辆,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该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了薛宁沭对涉案交通事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撤销了刑事立案。由于出现前述新证据,致使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一定程度上亦影响当事人诉权的选择和部分诉讼请求实现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美荣、张梦雯、张一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薛宁沭、周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2.72元予以退��。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荔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