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071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拓维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拓维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71号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封庄村。法定代表人:陈远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拓维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临江绿色产业园乐余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师东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拓维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