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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兴秋与蒋世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秋,蒋世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51号原告邵兴秋,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认证号码:522623196807215618,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蒋世国,男,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原告邵兴秋诉被告蒋世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邵兴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