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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龙江与纪延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江,纪延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45号原告:林龙江,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纪延南,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龙江与被告纪延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龙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龙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龙江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