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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311号原告:李丽华,女。委托代理人:向超,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97627999。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80号负责人胡迎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丰,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付春,湖北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丽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丽华负担。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