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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杨荣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杨荣华,林健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特7号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南岳庄新村综合楼3单元6层5号商业房。法定代表人:苏海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荣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被申请人:林健娟,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茂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荣华、林健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德州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红梅审 判 员  郑卫华人民陪审员  周立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