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尚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尚文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29号原告: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法定代表人:王沁平,任公司经理。被告:尚文文,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沁阳市德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文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婉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