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进华、石平、朱姣与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进华,石平,朱姣,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892号原告:朱进华,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宁乡县。原告:石平,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华(系石平丈夫),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宁乡县。原告:朱姣,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华(系朱姣父亲),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宁乡县。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组。诉讼代表人:廖希文,系该组组长。原告朱进华、石平、朱姣与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以下简称新一家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石平、朱姣委托朱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一家九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进华、石平、朱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136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三人一直是被告村组的村民。国家因卫生职业学院建设等的需要征收原告所在的本组的集体土地,并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本村。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被告组根据政策自行制定村规民约对独生子女按照独生子女证加一人进行分配,但是,被告拒绝分配补偿款给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告多一人的份额。被告新一家九组未提出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进华、石平、朱姣均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进华、石平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4年5月18日,朱进华、石平共同生育女儿朱姣,朱姣因出生将户籍登记在被告组上。朱进华、石平于2006年6月2日在宁乡县夏铎铺人民政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因卫生职业学院建设被告组上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组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2017年1月21日,被告组根据2016年1月15日制定的《新一家村九组岳宁大道征地分配方案》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方案确定人均分配13620元,人口数按实际人口加独生子女计算,凭独生子女证加一个人份额。但被告未按分配方案给予原告家庭多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故酿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一家村九组岳宁大道征地分配方案》、《香山新村新一家9组下征地分配明细表》、村民建房用地申报表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分配征地补偿时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同时被告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其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人份额进行分配,但分配时,被告未按方案对原告家庭多一人份额予以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朱进华、石平、朱姣支付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13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九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