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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与伊犁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伊犁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20号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伊犁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邢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璞,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诉被告伊犁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00元(已减半),退还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英奇审 判 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