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惠鹏、李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鹏,李吓丽,李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惠鹏,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吓丽,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明东,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鹏与被执行人李吓丽、李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还款10万元,但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