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斯楞与宋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楞,宋振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47号原告:胡斯楞,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宋振林,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胡斯楞与被告宋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胡斯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斯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斯楞负担。审判员 乌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