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余志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70号罪犯余志华,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已交付执行。2015年7月1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5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奖励3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余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在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且主动投案,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志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29日止)。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