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苗书勤、魏纪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书勤,魏纪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书勤,又名苗勤,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纪平,又名魏大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现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凤芝,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魏纪平之妻。上诉人苗书勤、魏纪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书勤、魏纪平均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苗书勤、魏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书勤、魏纪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苗书勤负担203元,魏纪平负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