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先登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先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25号罪犯韩先登,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津市。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5)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先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韩先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42分。原判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津市市司法局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韩先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先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先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八年五���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