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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裘祖国与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祖国,孟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3371号原告:裘祖国,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孟林锋,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裘祖国与被告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祖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林锋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因缺钱欠我5800元,立有借条一份,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因催讨未果,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孟林锋欠原告裘祖国5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8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林锋归还原告裘祖国借款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