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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宝鸡西工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西工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西工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西工钛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36787.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