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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岳雄与夏利军、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岳雄,夏利军,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彭岳雄,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执行人夏利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小梅,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岳雄与被执行人夏利军、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利军、陈小梅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彭岳雄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利军、陈小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