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6069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0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北区(南漕村),组织机构代码25046156-3。法定代表人刘晓明,宏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咏华(受宏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70330-1。法定代表人李文龙。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江苏海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海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泰公司货款236999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4132元,由海诞公司负担。因海诞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海诞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号牌为苏M×××××、苏M×××××小型车辆,该两辆车均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另查明,海诞公司经营地场所系租赁,现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不知其去向。现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