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40号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18号(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文祖,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云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广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96元,由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林凤琴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