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大友与被告吴学芸、姜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友,吴学芸,姜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42号原告:高大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学芸,女,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从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大友与诉被告吴学芸、姜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方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