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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大友与被告吴学芸、姜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友,吴学芸,姜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42号原告:高大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学芸,女,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从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大友与诉被告吴学芸、姜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方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