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刑初19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书记员郑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1驾驶陕Dxxx**北京现代小轿车载其妻子,被害人赵某某,及同村村民,被害人杨某2、冠某某从蒲城沿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回礼泉,当车辆行至泾阳县三渠镇境内K48+200M处时,因被告人杨某1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杨某1及被害人杨某2、冠某某受伤,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案发后,现场附近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救助。被告人杨某1等人被送往泾阳县医院救治。被害人杨某2被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裂。2、闭合性颅脑损伤。3、右肩胛骨骨折。4、腰椎骨折。被害人冠某某被诊断为:1、左侧胫腓骨骨折。2、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3、肝挫伤。4、闭合性颅脑损伤。5、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杨某1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杨某2、冠某某三人对本起事故无责任。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1赔偿被害人冠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10000元,赔偿高速路相关设施损失费5440元。被害人冠某某、杨某2对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初步诊断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居民死亡证明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路产损坏清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1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杨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浩然人民陪审员 陈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被告人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使用本意见审理。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