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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岗诉被告榆社县社城镇西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岗,榆社县社城镇西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9号原告:郭建岗,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被告:榆社县社城镇西河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榆社县社城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郭晋岗,村委主任。原告郭建岗诉被告榆社县社城镇西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