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永军、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桓台县人,农民,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远里西村309国道350.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鞠修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军与被执行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873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