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金鲁8号。负责人任旭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冲聪,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律部部长,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钟,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上诉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预交的18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