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贤金申请执行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金,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贤金,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99号5-9#楼商业1-10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32405D。法定代表人:唐继怀,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金与被执行人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贤金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