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志擎交通肇事一案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志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刑初8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05月02日出生。被告人李志擎,男,1990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陕西省府谷县人。2017年02月0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02月14日被逮捕。2017年0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李志擎交通肇事致刘某胜死亡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了(2017)陕08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擎的陕KWFX**车辆。2017年03月1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告人李志擎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故现须解除对被告人李志擎相关财产的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人李志擎的车辆(车牌号:陕KWF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