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兰英、卢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英,卢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胡兰英,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阳市。被执行人卢剑,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兰英与被告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兰英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卢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兰英未实现债权94984.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剑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0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