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润春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春,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办理的张润春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3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在河南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费收入予以扣留,限额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