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宇晓与郭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晓,郭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845号原告:方宇晓,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武豪,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方宇晓与被告郭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方宇晓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宇晓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武豪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方宇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