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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宇晓与郭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晓,郭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845号原告:方宇晓,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武豪,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方宇晓与被告郭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方宇晓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宇晓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武豪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方宇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