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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华、赵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赵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连云,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杨华与赵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连云银行账户存款70927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