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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江丽、范芮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丽,范芮菡,邢台县路罗镇贺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江丽,女,1985年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范芮菡,女,201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台县路罗镇贺家坪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贵臣,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王江丽、范芮菡与邢台县路罗镇贺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县路罗镇贺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路罗镇贺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07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