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11号原告阿某某,女,东乡族。被告张某某,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继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