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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阿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11号原告阿某某,女,东乡族。被告张某某,男,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继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