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正洪申请执行黎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洪,黎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洪,男,1969年9月10号生,彝族,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黎文福,男,1986年11月1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洪与被执行人黎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01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