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9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登云与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云,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633号原告:马登云,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第一机械制造厂北方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原告马登云诉被告北京柯布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登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登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登云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