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方义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方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方义锋,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方义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义锋支付欠款147239.92元。本院于2017年1���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方义锋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方义锋所有的闽H×××××小型汽车,上述汽车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的档案,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义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