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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薛权与郭培、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权,郭培,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85号原告:薛权,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培,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臣,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薛权与被告郭培、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被告郭培、张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薛权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份被告郭培以在外投资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76000元,约定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20日还款到期,但约定还款日到后,被告仅偿还20000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所剩余欠款。被告郭培辩称,原告薛权起诉内容不属实,被告郭培开始借原告将近9万元,在2013年5月10日结算后,还欠原告柒万陆仟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6月份被告应原告之约通过焦虎乡信用社打到徐建卡的银行卡2万元,又隔十多天后,我从表姐韩英出拿了1万元还给原告本人,后来我从滑县电业局郭令胜处拿了3万元还给原告,我偿还原告该笔钱他没有给我打收到条也没有给我换条,现在我只欠原告2万元,我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刑罚,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我愿意出狱后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张臣辩称,被告郭培向原告薛权借款并出具借条情况属实,利息约定我不清楚,我只担保还款期间,我不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中部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薛权经徐建卡(音)介绍与被告郭培相识,被告郭培与张臣是同学,被告郭培曾向原告薛权借过款,经双方核算,被告郭培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薛权出具了借条,被告张臣以在担保人处签名按了手印,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薛权现金柒万陆仟圆(76000),起2013年5月10日--13年5月20日还清,如有不还由担保人张臣还清。借款人:郭培担保人:张臣2013年5月10日。”在该借条右下角注明:“经张臣12月份1万,1月底1万,2月底。”。经庭审查明系原告收到被告还款后所书写。庭审中被告郭培辩称其向原告偿还了6万元下欠原告薛权2万元,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郭培被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培欠原告薛权76000元,偿还2万元下欠薛权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郭培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培辩称曾偿还6万元,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原告薛权要求支付利息,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仅支持逾期利息即自2013年5月2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原告要求被告张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应视为连带担保责任,其担保期限自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即自2013年5月20日-11月20日,而原告薛权提起诉讼时间为2017年1月,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关于被告张臣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薛权要求被告张臣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偿还原告薛权5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按年息6%计息);驳回原告薛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郭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陪审员  杜宗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要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