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祁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56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祁某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鸣姬、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中海国际大厦某有限公司接待室,以向被害人师某某索要债务为名,由被告人刘某某殴打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非法限制师某某人身自由至2016年4月28日7时许,被害人师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某有限公司接待室,以向被害人师某某索要债务为名,由被告人刘某某殴打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非法限制师某某人身自由至2016年4月28日7时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何美双赔偿被害人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师某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病历材料,营业执照,借款服务协议复印件,委托书,赔偿协议,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证人祁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破案及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非法拘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祁某某自愿认罪,且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宗敏代理审判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子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