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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龙凯、冯传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凯,冯传金,焦修生,张庆安,褚士存,赵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龙凯,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冯传金,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焦修生,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张庆安,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褚士存,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赵德亮,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传金、焦修生、张庆安、褚士存、赵德亮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功 百度搜索“”